重磅!税务公安海关银行联合查处虚开发票!不清楚这些稽查情形,被查了可能自己都不知道!
发布时间:2018-11-23来源:洛阳鑫得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点击:509
“金税三期”上线后,“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合并+个人税号+信用体系+个税改革+智能化税收征管”的征管改革。税务部门近年来的“征、管、查”均围绕“以票控税”越来越严了,尤其是虚开的企业,将一查到底。 今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会议内容节选: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收法治***加强、税收秩序有效规范、税收环境整体好转。但部分税收领域、个别重点地区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打击整治。 会议强调,四部委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这次专项行动,就是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筑牢监管堤坝,以更加严厉严格的手段净化税收秩序,对“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和震慑,坚决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是为了切实维护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会议要求,要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对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犯罪个人或团伙,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靶向整治,让“假企业”和“假出口”无处藏身。同时,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增进便利,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些许紧张气氛,不给经济发展增添些许不利影响。 讲真,这次会议的规模及方式,是我没有想到的,在我几十年的从税生涯中,这是***特别的一次战前动员会。 不管是18年前还是18年后,税局严打 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的初心从未改变 到底什么是虚开?税局严打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 2017年4月份,华东政法大学发布了一个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报告里对国内企业家刑事风险做了一个指数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2016年企业家犯罪频次***高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13.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道自己或者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纳税劳务,而为自己或者别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真实的增值税发票。 二,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纳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让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为自己代开,或者要求他人开具数量、金额不真实的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的经营,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与需要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 以上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的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使国家的税收被骗取5000元的,就触犯了刑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税款数额达到了10万以上,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达到50万以上,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很轻易的就会触及到刑事立案的红线。 日前,北京海淀公安组织了一个专项行动,经过清查,辖区内共有一百多家企业都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人员大都是企业的董事、经理、财务等。 事实上,这么多的企业都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大都是为了避税。 在营改增之前,税务局按照销售额来征收营业税,所以当时对于企业做账的票据之类的,清查力度不是很大。 因为税务局的主要任务是收缴税款,那么企业的营业额非常大,营业税也并没有少交,所以税务局查处管理的力度不大。 当时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现象就很普遍。但是在营改增以后,没有了营业税,代之的是增值税。 有些企业依旧采取虚开、代开大量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做账,其实已经触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边界。 另外,经营公司的或者做销售的,可能需要到发票冲账,于是很多人就想办法买发票。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海淀公安局之所以能够清查到一百多家企业,就是因为查到了上游的两家开假票的企业。 因为发票要拿去税务机关抵扣留底,查到源头之后,再往下查就比较容易了。 税务机关查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进行处罚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移交到公安机关。 对于税务机关,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查看货物流、现金流和发票流是否一致。 如果三个不一致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现金流通过第三人支付的,不见得就构成犯罪,但是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持有虚开的协议,那就是税务局重点查处的对象。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对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个人也要判处刑罚。 那么应该如何去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当然,简单直接就是不要去触碰这个红线,尤其是在一些关联交易里面。 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的各方主体关系非常密切,很容易发生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交易情况不一致,很容易留下疑点。 在关联交易中要注意交易环节,交易凭证、现金流发票等要做到合法合规。 对于采购与销售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是一个购销之间的增值部分。 采购会涉及到一个镜像***售的过程,也就是采购行为和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这个是关键点。 另外,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要早发现早处置。 司法界有一个公认的观点,如果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流失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客观行为很可能符合了这个罪的要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包括税务机关在查处时候,只要查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就有可能进行立案。 如果对风险有一定的认识,早一些做好处理,就有可能避免发展到刑事立案的地步。 提醒:这些虚开行为,***容易查出来 一、虚开迹象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二.10种情况均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No.1 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会务费”“服务费”等项目; No.2 开具发票时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No.3 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 No.4 开具发票时将“月饼”“粽子”变更为“纸张”“耗材”; No.5 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 No.6 建筑安装公司发放劳务工资不做账,用开具的材料发票抵顶劳务费用,编造经营支出成本; No.7 购买A商品,取得的却是B商品的进货发票; No.8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的发票; No.9 将招待礼品的发票开具成宣传礼品的发票; No.10 将销售货物等高税率的增值税项目开具销售服务等成低税率的增值税项目。 1、 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7、企业正***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结语 “金税三期”上线后,“五证合一+税收实名制认证+国地税合并+个人税号+信用体系+个税改革+智能化税收征管”的征管改革。税务部门近年来的“征、管、查”均围绕“以票控税”越来越严了,尤其是虚开的企业,将一查到底。 各位会计、老板,必须提高税法***技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财务有效融合、合理安排业务模式、重塑公司组织架构、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政策目前正在整顿行业,提升各企业税务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素质,需要大家全力配合,一起清除不法分子,会计不要跟着老板一起做犯法的事情。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
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在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