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联系电话::18238834403 / 18638819858 / 13007585575

洛阳鑫得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新闻动态当前位置: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返回上一页

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4-01-05来源:洛阳鑫得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点击:374

  问题描述

  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专家回复

  目前有关纳税信用修复,主要见《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及《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相关规定。比如,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建议对照政策适用。

  政策详情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来源丨中税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分享到:0 用手机看
#

拍下二维码,信息随身看

试试用微信扫一扫,
在你手机上继续观看此页面。

Tag标签: